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近日,柯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了绍兴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这张证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可以设定“居住权”。
这是什么意思?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老人设定期限让保姆居住,保姆办理了居住权证,即使后续房子继承给了子女,子女也不能在设定期限内驱赶保姆。
所以,以后我们买房子,除了看是否有抵押、租赁,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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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居住权和房屋所有权有什么区别?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如何办理?办理后可以转让吗?
针对这些问题,小编做了如下整理:
居住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所有权,顾名思义就是房屋所有人拥有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房屋的权利,包括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居住权则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
居住权证的意义就在于,办理之后你就有了在这个房子居住的权利,但房子的主人并不一定是你。
另外,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出售、转让、抵押、继承,但是居住权人仍能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这一点类似“买卖不破租赁”。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如何办理
申请办理居住权证,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协议。例如: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取得住宅所有权,同时为另一方设定居住权。
而以合同协议申请办理的,需由不动产产权人和合同约定的居住权人双方持居住权合同、身份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共同申请办理。
2、遗嘱。例如:遗嘱人用遗嘱的方式为其生存的配偶(包括再婚配偶)、保姆等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而指定其住宅的所有权由其子女或其他继承人继承。
以遗嘱形式申请办理的,由遗嘱载明的居住权人持身份证明材料、经过公证的遗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意,这里只需单方申请。
3、法律判决。例如:夫妻双方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将住宅所有权判决给一方,居住权判决给另一方的。
以法律判决文书申请办理的,由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但申请居住权登记前,产权人或继承人已办理转移登记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抵押产权和共有产权的,办理居住权证是需要的资料就可能更多了,在办理过程中有可能还涉及到公证程序,这个具体需要办理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和所有权不同,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为保障特定主体的居住需要而设立的用益物权,具有主体特定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但居住权可以设定为终身居住,也可以是10年、20年,当然也可以约定失效条件。
那么,居住权可以撤销吗?
一般而言,想要撤销居住权有三种方式:
1、享受这个权利的人死亡;
2、居住权期限到期(或者满足失效条件);
3、权利人自动放弃居住权。
前2种属于自动撤销,而第3种,需要所有权人和权利人双方协议撤销。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居住权一旦撤销(消灭),应当及时去办理注销登记,以免影响后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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