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要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政策并实行“认房认贷”政策。
即日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认贷”政策,对于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 1.1 倍执行。
关于调整规范有关业务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为认真落实国家审计有关要求,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现对有关业务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二、职工在本市稳定缴存半年以上,且账户状态为正常的,方可准予办理异地缴存资金转入手续。
三、严格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缴存地和购房地的房屋套数核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加强对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及贷款状态的核查,不得向已申请两次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或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审批并发放公积金贷款。
根据审计边整边改要求,上述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正式文件待审计进一步明确要求后再行下发。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调整规范业务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分中心,各业务处室:
为确保国家政策落地,即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认房认贷”政策,对于职工家庭名下已拥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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