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中粮地产购楼官司和解“浮盈”逾亿

http://shaoxing.leju.com/  2012年11月30日13:43  东方早报

  昨晚公告称,与大中华国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华集团”)的商品房预售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已达成协议,中粮地产取得深圳市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4、35层办公楼产权。

  值得注意的是,早报记者致电几家房产中介了解到,目前,深圳市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的价格约在每平方米4.5万元至6万元。而按中粮地产与大中华集团原先约定的3.4万元/平方米,面积8245平方米估算,中粮地产账面获利或将超过1亿元。中粮地产在公告中表示,取得深圳市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4、35层办公楼的产权,对其经营将产生积极影响。

  早在2007年,中粮地产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签署《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的议案,同意中粮地产向大中华集团购买深圳市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4、35层办公楼,并在大中华集团取得对应房产及其相应土地使用权前租赁上述房产,约定的购买价格总金额为2.8亿元。但鉴于当时该房产尚不具备出售条件,因此,中粮地产先行租赁使用该房屋并签署《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

  到了2011年1月,大中华集团获得上述房产的产权初始登记,同时具备了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备案登记的条件。此后,中粮地产多次要求大中华集团严格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房产的交易事宜,但均遭其拒绝。最终,中粮地产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请大中华集团继续履行协议,签署《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受理以上诉讼案件,此后,大中华集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合并审理并于2012年5月14日进行公开开庭。2012年11月28日,中粮地产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根据中粮地产与大中华集团达成的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书生效且涉案房产解除财产保全之日,双方应共同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且双方互不追究有关违约金、滞纳金及其他费用,包括大中华集团不再向中粮地产提出任何租金或其他补偿要求。

  协议同时规定,如涉案房产解除财产保全后,大中华集团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第三方,导致中粮地产无法取得涉案房产,则大中华集团应向中粮地产支付涉案房产在本协议签订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与2.8033亿元之间差额的120%。

  此外,中粮地产以2.8亿元向大中华集团购买深圳国际交易广场第34层和第35层两层房产,该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与金田路交会处。中粮地产已支付3000万元定金,还应向大中华集团支付2.5亿元。参考《写字间购买及租赁交易安排协议》约定的租金标准,中粮地产向大中华集团支付房屋使用费4568.91万元,因此,中粮将支付购房款及房屋使用费共计约2.96亿元。另外,中粮地产还将承担该次诉讼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达93.4万元;大中华集团负担反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9.1万元。

 

网友评论 欢迎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

东方早报发表的文章